山东首例袭警罪当庭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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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袭警罪当庭宣判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月17日下午,临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宣判的山东省首例涉袭警罪案。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被告人陈某某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临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已饮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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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0年,烟台法院关于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情况,都在这里了...

3月16日,烟台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烟台法院关于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

2018年至2020年以来,烟台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实施案件共计100894件,申请标的额共计约813.3亿元,共执行到位标的额约384.11亿元。其中涉金融案件新收10255件,申请标的额共计约338.23亿元,执行到位标的额约91.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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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法院召开终本维护团队成立暨终本案件集中管理新闻发布会3月16日,龙口法院召开终本维护团队成立暨终本案件集中管理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终本维护的目的和意义,关于终本事项流程的介绍以及《龙口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终本(终结)案件维护事项告知书》。

链接:龙口法院召开终本维护团队成立暨终本案件集中管理新闻发布会案件速递

猪肉注射沙丁胺醇 六人获有期徒刑

2020年5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配合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对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点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卜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公安人员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获用美汁源果粒橙饮料瓶盛装的不明冷冻物品。经抽样送检,上述液体中检出“沙丁胺醇”成分。沙丁胺醇是一种乙类促效剂。国家禁止把沙丁胺醇用于食用动物。一般家居烹调方法(例如以沸水烹煮、烤焗、煎炒和以微波炉烹煮)均不能消除这些残余。沙丁胺醇的中毒症状包括精神紧张、头痛、颤抖、口干、胸痛或胸闷、心率过速或不整、痛楚蔓延至手臂或肩膀、恶心、出汗、昡晕、癫痫(抽搐)、头晕或昏倒。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在各自家中无证经营生猪屠宰、猪肉销售,为增加猪肉重量和色泽,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沙丁胺醇属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添加和使用的药物,仍使用沙丁胺醇药水给生猪注射并灌水增重。被告人卜某某曾长期从事生猪屠宰,其购入沙丁胺醇溶液后,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商某某、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6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购入的部分沙丁胺醇溶液分销给杨某某、管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链接:守护舌尖安全 历城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网购进口牛肉无检验证书 法院支持10倍赔偿2020年6月,原告丁一(化名)从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某网络电商平台开办的店铺内分两次购买了 “日本进口神户和牛A5霜降雪花菲力里脊原切牛排非澳洲M12” 7组,总价格28030元。涉案商品在淘宝网店的展示信息为:厂名:见包装,厂址:见包装,厂家联系方式:见包装,配料表:日本神户牛肉,产地:日本,包装方式:包装等。另,被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原告的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无中文标识。收到货物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以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被告亦未提供海关进口食品报关单、海关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检验合格证书、进境动植物检验许可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被告所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链接:网购进口牛肉无检验证书法院支持10倍赔偿

游泳培训惊吓幼儿 法院:退卡、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2020年6月,隋小某父亲在某教育公司为其购买婴幼儿游泳课程52节,并支付培训费6916元。

次月,隋小某上课时被教练王某使用水盆向其头、面部泼水30余次,受惊的隋小某独自在泳池角落哭泣,王某看到后并未上前安抚,而是继续下一学员的培训。此后隋小某经常哭闹、做噩梦,并对游泳失去兴趣。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建议定期到专科医院接受心理治疗,并开具中成药“甜梦口服液”(主治功能为养心安神)。

随后,隋小某家长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卡、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双方协商未果,隋小某家长遂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原告客观上因被告教学方式不当遭受一定的心理刺激,致使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剩余培训费。

关于医疗费及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在泳池这种带有特定风险因素的场所,婴幼儿理应得到更为细致全面地关注和保护。王某的教学方式导致隋小某出现哭闹和做噩梦的情形,甚至需要口服药物进行安神,以上损害后果与王某的教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心灵受伤的幼儿,需要给予心灵慰藉来安抚、平衡内心焦虑,故被告应当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公司返还原告剩余培训费、赔偿医药费,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即将判决书内容在媒体上予以刊登,所需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教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卡容易退卡难

为了让鸭肠更好吃,威海一老板的操作被判刑...2008年,盘算着做点生意的高某在威海市经开区开了一家熟食店,经营多年熟食店的高某,在知道行业禁止添加亚硝酸钠,也知道亚硝酸钠对身体有害的情况下,自2018年高某开始对店里的鸭肠使用亚硝酸盐添加剂,因害怕检测被查,高某只敢断断续续使用。

2020年8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的熟食店突击检查,经现场抽样检测,抽检鸭肠亚硝酸钠(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66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根据高某大约平均每天能卖0.72斤制作好的鸭肠熟食,每斤的价格在39-49元不等,但不少于39元/斤,按照累计添加亚硝酸钠制作熟食一年计算,卖鸭肠的钱数至少为10249.2元,利润平均是营业额的25%-30%。

威海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二、禁止被告人高某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亚硝酸钠予以没收,与其他扣押物品一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链接:出事了!为了让鸭肠更好吃,威海一老板的操作被判刑...

“李逵”“李鬼”难辨真伪,哥仨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蓄电池终被判!自产电池卖不好,瞧见名牌走邪道。2020年3月,黄某“下海”在老家河北办起了小工厂,招聘员工开始制售蓄电池。然而,作为初入行业的小牌、微厂,黄某生产的蓄电池销量持续低迷,愈发赔钱且焦头烂额的他瞧上了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名牌蓄电池——“聚能”牌产品。一不做二不休,利益熏心的黄某果断买来了正版样品,开始了自己的仿冒生产之路。

随着第一批山寨“聚能”牌蓄电池“走下”流水线,黄某谨慎地派遣销售骨干丁某前往山东开拓市场。在荣成,丁某结识了下游蓄电池零售商冯某,作为在这行打拼多年的“老油条”,冯某一眼就看出了丁某销售的这批“聚能”牌蓄电池有问题,但拒绝的话还没说出口,能言善辩的丁某便说起了这其中的利润好处,并解释强调,虽然这不是正牌产品,但质量可靠保牢,不会出问题。一番考虑,冯某决定先进一批试卖,不料销量出奇的好,忐忑不安的冯某这下吃了定心丸,又购进了100多块仿冒“聚能”牌蓄电池,而造假者黄某更是眼见利来,抓紧生产。

然而,正如李鬼在李逵面前的不堪一击一样,假冒伪劣产品终究经不起市场检验。2020年9月,部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黄某生产的仿冒“聚能”牌蓄电池后车辆不同程度出现故障,经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后,警方根据移交的相关证据,将生产销售仿冒蓄电池的黄某、丁某、冯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2020年3月-9月,被告人黄某共计生产假冒蓄电池249块;被告人冯某将购进的假冒蓄电池销售94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查扣未销售的假冒蓄电池46块,从被告人冯某处查扣未销售的假冒蓄电池109块。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丁某、冯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售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荣成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二十五元。

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元。

原标题:《山东首例袭警罪当庭宣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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